公民教育如何“转身”
■龙静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我国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形成和壮大。
我国公民素质及其价值诉求也得到了极大提升,其主要表现集中在公民独立自主和民主意识提高、公民的权利诉求日益高涨、公民自治能力不断增强等。但是,公民教育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与现代公民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实现公民教育的现代转型既是我国公民社会成长所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教育结出丰硕成果的关键所在。
其一,公民教育应由以义务为起点的教育转变为以权利为起点的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作为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其权利就成为其合法的存在状态。
失去了正当性权利这一基础,公民资格将不复存在。公民权利意识则是公民概念中最本质的价值理念。
公民意识正是由于其对公民权利及其价值的颂扬,使之抛弃传统的“依附”、“服膺”理念而获得现代性意义。但公民意识并非仅仅强调对权利的确证与弘扬,权利作为在“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状态下的存在,不能离开对义务向度的考量,而是要以权利为起点,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所以,公民意识的现代性意蕴必然是高扬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相统一的辩证法。
反观以往的公民教育,由于往往片面强调个人义务而忽视个人权利,其结果是社会义务难以履行,甚至会导致大多数人的权利被侵害,也使得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难以产生。这正是极“左”时代留下的深刻教训之一。因此,今后的公民教育在理念上首先应充分体现公民的权利平等原则,并将尊重、保护和关爱个人权利作为公民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唯其如此,公民才会经由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去体认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对个体生存与社发发展的重要性及其价值,并为其履行责任、承担义务创设内在动力,由此,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公民意识才会因个体的内在需求而内生。
其二,公民教育应由单一的思想道德教育转变为以利益赏罚为载体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公民教育中,应该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让那些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主体付出巨大的利益代价和社会成本。这样,道德教化就会成为一种“选择性激励”,帮助人们在为自己违背社会道德规范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中学会遵守社会道德,我国公民教育也才能真正结出丰硕成果。
其三,公民教育必须由“训导”式的他教、他律转变为制度性严格他律与公民自教、自律相结合。
长期以来,我们主要依靠“训导制度”和政治运动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种方法在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绝对平均的社会分配格局下的确有一定成效,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其局限性已日益明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来源市场化和利益多元化是普遍的社会存在。此时,人们首先会问,“训导者”的利益来源是什么?他们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与“被训导者”是否平等?“被训导者”
从这种道德训导中能够得到什么切实的利益?如果上述答案是否定的,人们就会排斥道德训导。与此同时,倘若没有严格的法治为后盾,人们逃避甚至公然抗拒道德约束的行为受不到相应的制裁,他们就无法体验制裁带给自身的利益损失而认同道德规范的价值。所以,在民主的社会条件下,仅靠道德训导的制度安排来强化和设计公民教育必定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只有首先完善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制度约束,才能给劝导性的道德软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具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的自教、自律意识更为自觉,又使得作为他教、他律的道德训导能更迅速地深入其内心,并引起他们思想和情感的共鸣,从而实现最好的内化效果。
其四,公民教育的承担者必须由党和政府的职能部门及专职队伍转变为与民间组织相结合。民间组织的突出特点是公益性、自愿性。作为一个不具有强制性的社团组织,民间组织成员结合到一起的初衷,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纯粹道德情感的需要,是人们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他们的活动很明显地体现出这样一种价值取向:保护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培养追求卓越的职业主义精神,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环保运动。民间组织成员的活动为社会公众树立了一个具有优良品德、追求崇高理想的社会榜样;民间组织成员自身又是出色的职业工作者,他们能以更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效能的方式提供社会服务,他们在追求职业卓越的过程中确认自己的价值,使普遍的人类价值得到维护和提升。由此可见,民间组织的活动本身蕴含着隐性或显性、劝导性或形象性的说服教育功能。
相对于那些专门化、专业化的说教而言,民间组织的说服教育可能更具感染力和渗透力,因而也更有生命力。
因此,在民间组织已获得巨大发展并已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的我国公民社会,我们一定要学会如何充分运用和发挥民间组织对公民的说服教育功能,以提升公民教育的价值和效能。(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中国教育报》2008年4月8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