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等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行为,严禁收费。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高中阶段毕业年级确需利用假期适当补课的,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坚决取缔。
《中国教育报》2008年6月24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