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对没有落实偿债资金、偿债资金来源不清或将偿债资金分摊到乡镇、村、学校的,省财政将不予奖补。
《中国教育报》2008年8月31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