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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30
 

江苏立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遇突发事件教师优先救护学生

  本报讯(记者 陈瑞昌)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或者其他不适宜的活动;遇有突发事件,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及时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学生。即将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该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了许多刚性规定。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该《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提出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文化、艺术、娱乐等集体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条例》(草案)还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在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需要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条例》(草案)还明确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及时处置校园周边地区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画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学校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检查监督。

  《中国教育报》2008年10月30日第1版

文章录入:lily    责任编辑: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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