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评价观,要求完善以素质教育理念为核心的学校和教师评价体系,不得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本市、县(区)及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升入重点大学的情况;不得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标准评价、奖惩校长和教师;所有高中学校都不得频繁组织考试,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严禁任何形式的高考表彰奖励,切实减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高考压力。
陕西省还要求建立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应积极建立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加强对学生课堂提问、作业展示、实践活动、标志性成果等过程性资料的积累,用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导向、诊断、矫正功能。(本报记者 柯昌万)
《中国教育报》2008年11月5日第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