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决定,这项惠民政策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开始实施,免学费标准按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与此同时,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则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各地免除学费后,自治区财政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60元。其他市、县(市、区)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