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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录规则变化及解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6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受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关注。日前,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布了《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对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考试、录取等环节作了更为细致、周密的调整和安排,新的一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已经拉开序幕——

    缤纷艺术梦想在这里放飞

    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200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将进一步细化落实“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规范管理,促进公平公正,为考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具体有四大新变化,请考生关注。

    招生政策四项新变化

    变化一:鼓励省级招办组织艺术类专业统一测试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艺术专业测试要求,2007年起,绝大多数省级招办将在春节前组织本省美术类专业统一测试,有条件的省还将组织其他专业测试。所有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将直接使用省测试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测试;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若需进一步考核,可由学校在省测试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相关测试。所有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相应专业测试且获得专业合格证书。省级招办未测试的专业,考生须参加有关学校组织的测试。

    变化二:艺术类专业安排分省计划

    从2007年起,除36所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安排分省计划外,所有高校都要参考专业测试情况和生源情况,编制本校艺术类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经省级招办向社会公示。

    变化三: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在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

    为避免文化成绩较高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利益受到影响,2007年起艺术类本科专业将继续安排在各地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前录取,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将调整在各地本科批次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前录取。

    变化四:加大对作弊考生的处理力度

    教育部规定,省级专业测试中作弊的考生,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相关处理办法处理;高校专业测试中作弊的考生将被取消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所有违规事实要记入考生的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艺术类专业招录规则解析

    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内容】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均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解析】教育部规定,200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中,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根据艺术类专业特点,可分文、理科编制。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两种形式

    【内容】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两种形式。

    【解析】教育部规定,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考生须参加省统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统考,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和速写。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统考。省统考的方法由省级招办根据新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专业考试合格须发放合格证书

    【内容】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解析】专业考试后,省级招办和招生院校须分别向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省级统考合格证书和校考合格证书,作为填报相关院校(专业)的凭证。其中校考合格证书发放数量的上限不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校考合格标准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

    报考统考专业,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若院校组织校考的,考生还须在获省级统考合格证基础上,再获校考合格证)、报考省级统考未涉及的校考专业,考生须获得校考合格证后方能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

    笔试科目须2人以上独立阅评

    【内容】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解析】教育部规定,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的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

    专科、民办、独立院校不组织校考

    【内容】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

    【解析】为了进一步规范艺术类专业考试,教育部强调,凡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院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自定分数线

    【内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解析】为了有助于艺术院校选拔、培养高水平艺术专业人才,教育部规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按顺序录取。

    对高职(专科)录取线作出规定

    【内容】高职(专科)文化成绩分数线划定比例提高,录取时间有调整。

    【解析】教育部规定,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从2007年开始,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2007年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将安排在各省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前进行。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校考违规将被取消艺考资格

    【内容】校考违规将被取消艺考资格。

    【解析】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教育部规定,在省级统考中被认定违规的考生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违规事实还将记入考生的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将由省级招办根据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书面报告,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此外,与往年一样,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链接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

    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

    链接二:报名考试时间提示

    报名:各省应在2007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区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

    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及省级招办均应在2007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简章。

    省统考:省统考应于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并于2月底前将省统考成绩及成绩分布情况告知考生本人,同时向合格考生发放合格证书并公示合格考生名单。

    校考:组织校考的学校于3月底前完成校考,并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上报省级招办备案。

    录取: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本科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将于7月8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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