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对民办学校及民办公助学校招生作出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书面考试或变相考试择优录取新生;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刊发招生广告或学校简介等宣传资料,必须经区、县(市)教育局初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发布。
《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22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