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学行为 落实法人财产权 加强招生监管
教育部七举措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3月26日讯(记者 刘琴 赵秀红)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教育部采取了七项举措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第一,制定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产和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教育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都作了具体规定,以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防范办学风险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积极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管理、收费退费以及对非法中介、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努力建设民办高校教育健康发展的协调机制。
第三,推进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规定了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及职权,同时积极与省级教育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探索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有关做法。
第四,开展了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工作。每年开展对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从2006年起对达不到标准的民办高校给予限制招生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第五,为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对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六,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有关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才可以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
第七,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管理的作用。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新格局。
《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27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