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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校不得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作者:张宝敏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5

天津规范各类教育收费项目

 

高校不得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本报讯(记者 张宝敏)天津市纠风办、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及市物价、财政、审计等7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文件,规范2007年教育收费。

  天津要求,今年起各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严禁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统一收取代办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招生。初中学校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押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在招生中收取回扣,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与教师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

  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经费补偿金收费项目,实行“两免一补”,严禁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取借读费等,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教育收费项目进行公示。要建立学校办事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校务公开内容。对清理规范后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将在天津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方便市民查询和监督。    

 

  《中国教育报》2007年6月2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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