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规定还有:民办学校在用地和建设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与民办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招生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校同一批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方面,都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综观全国各地出台的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之类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湖南省此次把民办学校确定为民办事业单位,当属促进力度最大的一个核心条款。此前,“民办非企业”的定性早已经成为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制订的制度性障碍,由此导致许多问题纠结难解:一是民办学校只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后教师领取的养老金与公办教师相差很多,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理有序流动;二是不公正、不明确的税收政策困扰民办学校发展问题无法破解;三是学校用地以及水、电、气等各种本该享受的公用事业收费待遇,被打了折扣;四是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只能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并不适用这一制度,由此出现了制度空档。
破解民办学校法人定性的障碍势在必行。湖南省的决定,让民办学校由“民办非企业单位”回归到“事业单位”,这一定性的变化,为原先久拖难解的种种问题,诸如税收、建设、教师待遇,特别是在教师养老等方面,提供了解决难题的突破口和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的接入口。这种政策取向,可以说是真正落实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真正贯彻落实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促进”的立法精神。
《中国教育报》2008年1月25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