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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实施义务教育法草案公示 学校不得推销商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0
据北京晨报报道昨(19日)起至2月2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今后对违反学生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学校不得变相推销商品

    记者发现,与去年9月市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办法草案相比,新公示的草案增加了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另外,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和庆典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和报刊杂志。

  学校必须公布招生结果

    草案指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另外,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教师五种行为将被处分

    公办校教师工作日禁兼职

    办法草案同时明确限制了备受社会关注的“有偿家教”现象,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和去年的草案相比,这份草案删掉了“公办学校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规定。 

  学生“增负”处分学校教师

    记者发现,新草案增加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也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否则,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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