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教师一般有一些地方性和学校内部的津补贴,是由地方财政或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和借读费等收入解决的,其额度达到教师工资的一半甚至超过工资。不少贫困地区即使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教师津补贴政策,但由于地方财政实力薄弱而无法落实。近年来,随着一些新政策的陆续推行,农村地区的教育附加费、教育集资和学校学杂费收入均已切断,但又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来补充和保障教师的津补贴来源,进一步拉大了贫困地区教师地方性津补贴的缺口。设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特殊津贴,不仅是政府对长期扎根于艰苦地区,为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村中小学教师们应有的回报,也是保障并切实推进社会公平,体现国家对贫困地区教师高度重视与关怀的有效举措。
因此,建议中央政府设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特殊津贴。
范围与对象:国家贫困地区教师特殊津贴的发放对象应主要是工作在我国贫困农村、山区、边远、民族地区,在编且在岗的中小学专任教师。
档次及划分原则:建议将国家贫困地区教师特殊津贴划分档次:
①以教师所处地区的贫困程度为标准,经济越落后、条件越艰苦的三类和四类地区教师特殊津贴额度应高一些;②以教师所在学校地理位置的偏远程度为标准,向边远、偏远的山区和艰苦地方倾斜,距城区和乡镇中心越远、交通越不便利的地方特殊津贴额度应越高;③将教师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年限作为津贴档次的划分依据之一。工作年限越长的教师所得到的津贴应越多。
发放额度:国家贫困地区教师特殊津贴应达到一定的金额和力度。
经费来源:国家贫困地区教师特殊津贴制度所需的资金主要应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经费。其中,地方财政负责的经费由省级财政配套落实。对部分贫困地区面积较大、享受特殊津贴的教师数量较多、地方财政配套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适当减小省级财政配套比例。
经费管理与发放方式:建议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享受特殊津贴教师的数量与额度进行严格测算,将所需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专项列支管理,保障其专款专用,并严格年终审计监督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庞丽娟)
《中国教育报》2008年3月17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