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定,民办学校必须由依法组成的校董会、理事会等行使学校决策权。选聘教师要按规定标准,学校要与受聘教师、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学历教育民办校的专职教师不应少于教师总数的1/3。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按照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招揽生源。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跨区域办学,要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教育报》2008年3月22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