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经营性资产清查的范围是:高校用于承包经营和出租、出借的各类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学校附属的具有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学校全资或对外投资合作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或控股、参股的股份公司。据了解,在2007年资产清查核实中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学校后勤的学生食堂、澡堂、学生公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中国教育报》2008年5月11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