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规定,在职在岗教师是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职工。有偿家教行为包括:在校外固定场所进行教学活动辅导3名以上学生收取钱物的;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收取钱物的;利用学校设施设备私自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收取钱物的;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中兼课获利的;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中国教育报》2008年7月22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