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在校内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或者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
《中国教育报》2008年8月16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