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民办教育发展保驾护航
■湖南省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 雷芳 赵雄辉
根本动因
发展民办教育是必然选择
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口大省,也是经济欠发达的省份。要实现湖南的经济腾飞,就要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为此,湖南省提出了“十一五”富民强省的目标,全面部署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大力实施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战略等一系列工作任务和措施。湖南省尤其把教育强省提到了重要位置,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教育强省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计划“通过十年左右的努力,教育发展的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支撑和保障教育发展的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教育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基本形成完备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建成教育强省”。
要实现这一目标,仅靠发展公办教育是不够的。湖南是一个教育大省,财力有限,教育供给严重不足,因此必须从教育体制创新入手,在办好公办教育的同时,大力引入民间资金,把教育办学体制激活,把教育的盘子做大。湖南省颁布的《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指出,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正确引导、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前提条件
党政领导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湖南省各级党政领导的认同和支持,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湖南省有关领导对发展民办教育先后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如在摆正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上,提出“对民办教育不仅要高看一等,而且还要深爱一层”;在展望民办教育的发展趋势上,提出“星火燎原论”;在实施民办教育的发展战略上,提出“发展与规范并举”的“双元发展论”,强调“没有发展,就没有规范;没有规范,就没有持续健康的发展”等。
湖南省党政领导还身体力行,深入一线,现场指导民办教育发展。20多年来,由省级领导直接参与的民办教育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现场会议、现场研讨以及带队外出参观学习等各项活动共达80余次,在各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民办教育的文章、讲话、报告共有40余篇,这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障。
政策基础
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
湖南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十分注重民办教育制度建设。一方面,在制订重大教育政策法规时,针对民办教育的特殊情况单列关于民办教育的条款;另一方面,注重制定民办教育专门政策。截至目前,省一级出台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达20多项。这些政策有的是就民办教育某方面的工作作出的专门规定,如《关于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的几项规定(试行)》、《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意见》等;有的是就民办教育的发展出台的综合性政策,如《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全省共14个地级市州,目前已有8个市州共颁布了16项民办教育综合或单项管理办法;全省124个县及县级市中,有60%相应制订了本县、市、区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管理及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在这些制度中有许多条款颇具创新性。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规定:“民办学校按公益事业由政府划拨土地”;《关于调整完善湖南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常德市出台的《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教师“比照公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齐心协力
管理部门与有关机构密切配合
湖南省教育厅于1995年成立了独立办公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2001年曾合并于计划处,2006年再次恢复为“民办教育处”。全省14个市州的教育局中,有13个成立了民办教育科;同时,绝大部分县市教育局设立了民办教育管理股。在行业自律组织方面,1999年成立了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在省民办教育协会的推动下,目前已有12个市州成立了民办教育协会。另外,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设立了民办教育研究所。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从不同层面和不同侧面共同为推动民办教育发展服务。
各级民办教育管理部门一方面疏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为民办教育积极争取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执行民办学校年检评估制度、民办学校培训制度以及奖励制度等,努力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各级民办教育协会则以“维权、管理、服务、促进”为宗旨,“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开展系列评先表彰活动,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了贡献。省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积极开展民办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总结推广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办学特色,为民办学校提供教育交流服务,努力推进民办教育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决定》草案的拟订过程中,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省民办教育协会和省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先是通过各自的渠道,在市州民办教育管理部门、民办教育协会、民办学校中间广泛收集意见,然后共同探讨,反复推敲,达成共识。他们明确提出,《决定》一要解决民办学校定性的问题,二要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问题,三要解决对政府发展民办教育行为的监督问题。因此,除了认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外,还将一些具有突破性的条款也写入《决定》的草案中,如“从2008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对县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要将民办教育单列项目指标,并加大评估考核的权重。在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的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以及“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等等。这些政策条款的出台,无疑将有力地促进全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中国教育报》2008年9月12日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