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法为学生“减负”
对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组织补课等作出禁止性规定
本报讯(记者 柯昌万)陕西省人大日前出台法规为中小学生“减负”。学校不得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者参加收费性辅导班等刚性规定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10月9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办法对“擅自增加或减少课程、课时,擅自增加考试次数,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成绩名次,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参加收费性辅导班,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辅导资料”等6种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一些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本校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不得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学校和教师不得开办收费性补习班、辅导班。不得占用教学时间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和教师除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还应当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义务教育阶段体质健康标准。并且,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在节假日向学生免费开放。
学校和教师违反这些规定的,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国教育报》2008年10月12日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