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介绍、诱导或者强令等方式要求学生购买校服、教辅材料、学具和商业保险等商品或者服务。学校应当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的教育教学决策、财务收支、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重大事项。针对一些部门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做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中国教育报》2008年10月12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