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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出台最新民办学校退费办法自09年8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4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昨日(11月3日),北京市教委公布了最新出台的民办学校退费办法,新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校接退学申请应予签收

    新办法面向北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规定,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根据新办法规定,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上课一月内退学退80%学费

    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生违规被开除不退学费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另外,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王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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