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并下发了《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根据规定,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进行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3年代偿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