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修改最终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保留了禁止有偿家教的条款,规定教师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为了保障教师权益和福利待遇,《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在海岛、偏远的山区和农村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补贴。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教师违反本条例,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