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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法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2
新华网济南12月2日专电(记者 赵仁伟、王志)今后在山东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将被严格禁止,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几经修改最终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保留了禁止有偿家教的条款,规定教师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为了保障教师权益和福利待遇,《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在海岛、偏远的山区和农村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补贴。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教师违反本条例,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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