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1998年12月22日批准)
外语是我国中小学的一门基础课程,是吸收和传播世界一切文明成果,对外开放和搞好经济建设的重要工具。为了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和支持基础教育界广大外语教师和研究工作者积极开展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推动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外语教育质量和教师素质的提高,教育部基教司特批准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设立《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资助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实施,资助金由英语辅导报社逐年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的设立, 旨在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速对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现状
及发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以提高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质量,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外语教育教学体系,使我国基础外语教育更好地适应“三个面向”和国家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本项目的研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国情,理论联系实际,大胆探索,努力实践,不断创新,以解决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本项目要长期研究我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同时兼顾基础理论及发展研究;其内容可涵盖基础教育的外语教育政策、课程、教材、教法、学法、评估、测试、教学心理、教学手段以及师资教育等方面,近期研究的重点相对集中在中小学外语教学方法改革和测试、评估手段的改革。
第四条 本项目的立项本着公平竞争、择优选题的原则,经过“自愿申请、专家评议、集体审定”后报批。在项目评选中积极支持能产生实际效果和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实验,在评审同类条件项目时,力求资助项目在地域、研究领域和学术观点上都具有广泛性。
第五条 本项目鼓励理论工作者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教研员合作研究,尤其是优秀中青年教师的研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鉴定
第六条 凡从事我国基础外语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含高校研究外语教学的教师)、教研员、理论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和热心于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但未完成本项目前三届的课题主持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本单位同意后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研部门组织初评或寄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秘书处组织初评。
第八条 凡多人申请的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主持人要具备中、高级职称,并熟悉所研究的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造诣,能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其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知识、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比较合理。
第九条 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课题,由课题主持人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
第十条 本项目每两年立项一次。项目分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课题。两类课题的立项要求由每届的课题指南作出规定。每届课题指南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聘请同行专家研制。
第十一条 复审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聘请全国资深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一般要求在两年内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课题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和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外语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课题的全面管理如中期检查、结题复审、经费的资助、成果的宣传、推广等 。所在单位负责支持和指导课题的实施,给课题组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物资保证以及财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一般课题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和省(市、自治区)教研部门及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三级共同管理。以省(市、自治区)教研部门管理为主,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负责拨款、中期检查、结题复审和给予必要指导。
第十五条 凡列为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资助金项目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或主持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和调整者应由主持人提出专门报告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批准;凡需要更换课题主持人或调整主要研究骨干或变更主持人所在单位者,亦应按此要求报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批准;任何以行政手段、变更主持人及主研人员或主持人所在单位者,本中心俱不承认。
第十六条 课题主持人每年应于研究届满一年时向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中期检查。若检查不合格或单方面自行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以及自行终止研究者,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有权撤消所立项目。
第十七条 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在所在单位的帮助下及时进行结题评审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组织结题复审。复审合格者由本中心颁发《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资助金项目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为课题研究者所有,但均须报本中心外语教育研究中心存档。在出版和发表时,均需注明“全国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资助金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中心对所立项目提供一定的资助金,其数额为:重点课题每项10,000元-30,000元,自选课题每项5,000元。要求课题负责人单位提供或负责人自筹相同金额的配套经费。对个别价值重大的课题,资助金额可以适当增加。所资助的项目经费,视其项目研究的进程,分阶段或年度拨给。项目研究所需经费的不足部分,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解决或自行筹集。
第二十条 课题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财务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本着励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不得挪用和私分。项目所在单位可从资助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为资助金额的3-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1998年12月22日对我中心《关于申请设立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科研资助金项目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订立,自1999年起试行,2006年1月修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中心。
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
二OO六年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