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自治区将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儿童实行政府资助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高中阶段学生实行寄宿制学生助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蒙古语授课初中毕业生考入中职学校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国家中职教育贫困学生资助体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优先对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实行国家助学制度。对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考入区内高校的继续实行减收20%学费政策,减收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和地方财政补贴。
《中国教育报》2007年11月22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