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省在2006年提高高海拔地区寄宿生生活费的基础上,再次提高6个民族自治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青南牧区玉树州等14县寄宿学生,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100元,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海南州等县寄宿学生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050元,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950元。另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实行中央承担每生每年500元,省级财政承担每生每年300元,不足部分由州财政统筹解决的方式。(陈丽娜)
《中国教育报》2007年12月12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