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职生均经费标准确定
农业类等专业不低于6050元 艺术类等专业不低于7100元
■本报记者 刘玉
从2008年起到2012年,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有标准了。日前出台的《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将有效督促辽宁省各级政府履行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投入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辽宁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制订了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各具特点,培养的学生也是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专业,辽宁省根据各市、县(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财力水平综合指标,实行分类、分档建立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
---机加、冶金、石化、信息、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类等专业平均生均经费应不低于6050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经费不应低于4000元。按地区划分: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不低于6900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经费不应低于430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不低于6000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经费不应低于3900元;朝阳、铁岭、阜新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不低于5500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经费不应低于3750元。
---卫生医疗、体育、艺术类等专业平均生均经费应不低于7100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经费不应低于4600元。按地区划分: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不低于7800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经费不应低于510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不低于6800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经费不应低于4800元;朝阳、铁岭、阜新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不低于6700元,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经费不应低于4100元。
辽宁省要求,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支出需求和财力水平,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分档予以安排,并按隶属关系足额列入预算。2009年-2010年,省本级及各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以不低于10%的幅度增长,其中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经费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市、县(区)还应随政府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
同时,辽宁省对各地资源整合充分、办学效益好、就业率高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给予重点补助和以奖代补支持;逐步建立面向市场的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对就业率好、办学成本高、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紧密结合的示范专业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推进用人单位分担中等职业教育成本机制的建立。
辽宁省将逐步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及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对支持职业教育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辽宁省还将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职业教育投入水平提高、投向合理、成本与效益协调。辽宁省要求,各级政府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成本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作为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各级政府按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中等职业学校合理收费收入。
《中国教育报》2008年6月13日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