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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中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4

加强实习制度建设 维护实习学生权益

青岛出台中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 孙军

 

  ■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

  ■不得安排中职学校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

  ■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技能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近日,青岛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实习劳动保护和实习待遇、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实习学生和实习考核、相关政策、附则等八章,计二十九条,对中职学生的实习时间、期限、强度、报酬、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中职学生实习工作全面进行规范。

  青岛市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之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括实习期限、实习报酬等内容。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和实习单位及家长联系,使家长能够充分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青岛市规定,不得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除烹饪专业学生外,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洗浴中心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青岛市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此外,学生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与此同时,青岛市要求,实习单位要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还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据青岛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处长王铨分析,青岛市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建立起了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办法》由青岛市教育局与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办法》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工作,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和落实激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政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接纳实习学生实习单位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建立了学校、用人单位、学生(家长)三方共管的管理机制。《办法》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办法》同时规定了实习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实习时间、休息休假,实习劳动保护、实习报酬、意外伤害保险、实习纪律、实习终止条件和其他需协商约定的内容。

  三是实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青岛市还特别考虑了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比如,《办法》就明确规定:学校和实习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且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另外,青岛市目前正在调研创设“职教学生实习责任险”,以全方位为实习学生人身安全保驾护航。

  四是明确了有关各方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办法》明确规定:实习单位要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和实习生产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有关人士指出,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实现优质就业,为整体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教育报》2008年9月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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