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军)从2010年起,青岛市教育局将加强对直属学校校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近日出台的《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级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校级干部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学校管理秩序和管理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36种情形实行问责。
青岛市规定,问责情形包括7种决策过错、13种违法违规、4种执行不力或效能低下、5种疏于管理或处置不当、4种言行失检、2种管理监督不力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过错行为等36种。青岛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徐剑波告诉记者,该《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校级干部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学校管理过程中的过错行为。
记者看到,《办法》中“干扰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社会稳定、违反办学行为规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等36种情形均包括在被问责的范围内,诸如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疫情、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擅自增减课程、课时或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上课、集体补课或擅自安排学生实习等。
据介绍,青岛市教育局党委作为校级干部问责决定机关,将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定相应的问责方式,共有7种问责处理方式,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