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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校舍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作者:FroG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20

  本报青岛6月30日讯(记者 孙军)自7月1日开始,《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实施。青岛市今后中小学校舍规划选址建设和管理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办法》规定:校舍建设应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高层建筑阴影区内与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禁止建设校舍等。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管理出现新问题,主要包括部分农村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缺乏相应依据;学校规划缺乏具体标准且设置不科学;新建居民小区没有配套建教育设施及学校周边环境日益恶化和复杂等。青岛市教育局基建办公室主任刘国枫介绍,2007—2010年间,青岛市把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管理列为立法项目,多个部门调研论证,反复深入学校,前后共召开座谈会32次,并在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2次。

  《办法》规定:全市所有中小学校、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学校设置以人口数量作依据,1万至2万人口区域内设18至30班规模的小学,2万至4万人口区域内设18至30班规模的初中,6万至12万人口区域内设24至42班规模的高中;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等。

  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安全管理也有法可依。如《办法》规定,经鉴定属危险标准中的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公安交通部门要在中小学门前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针对开发商建设学校不及时、不达标问题,《办法》规定:“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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