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办幼儿园禁收入园捐助费
本报讯(记者 龙超凡)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公办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这是福建近日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据介绍,福建省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中国教育报》2007年11月2日第2版